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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在经济上实现形式的二重性探讨
【摘 要】资本不仅仅具有物质自然属性与社会生产关系属性的双重性质,而且在社会生产关系层面中,可以区分为一般社会属性和特殊社会属性。当市场经济体制与资本主义制度结合的情况下,资本的特殊社会属性是其矛盾的..
- 【摘 要】资本不仅仅具有物质自然属性与社会生产关系属性的双重性质,而且在社会生产关系层面中,可以区分为一般社会属性和特殊社会属性。当市场经济体制与资本主义制度结合的情况下,资本的特殊社会属性是其矛盾的主要方面,因而其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剥削收入;当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制度结合的情况下,资本的一般社会属性是其矛盾的主要方面,因而其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增值收入。 【关键词】资本 二重性 要素收入 剥削收入 [Abstract] Capital has not only the dualistic nature both of natural material and that of social relationship, but also can be in detail classified into essential social nature and special one in the respect of social productive relationship. When it is under the condition that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 combined with capitalist system, the special social attribute comes to be the main aspect in its contradiction so that its economic realization displays as exploitation incomes; meanwhile it under the condition of the combination with the socialist system, the essential social attribute of it comes to be the main aspect in its contradiction so that its economic realization shows as incremental incomes. [keywords] Capital Dualism Factor Income Exploiting Income 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告诉我们,资本总体属性具有物质自然属性与社会生产关系属性的双重属性。对此,学术界早已形成共识。然而,对资本社会生产关系属性作进一步的解析,正确认识和定位资本社会生产关系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资本在经济上实现形式的理解,还需要进一步在认识上深化。 一、资本总体属性的二重性:物质自然属性与社会生产关系属性 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从分析商品开始的。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的财富普遍地采取了商品的形式,单个的商品是这种财富的原素形式和细胞形式,它包含着资本主义一切矛盾的萌芽。因此,商品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是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规律的逻辑起点。同时,资本主义是在简单商品生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分析商品开始,也完全符合逻辑与历史一致的原则,所以,商品是研究资本主义的逻辑起点和历史起点。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 马克思从劳动二重性的分析出发,建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价值规律、剩余价值规律、资本积累规律等,从而科学地回答了商品、劳动、价值、资本之间的复杂关系,提示了资本生产与再生产的秘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劳动则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商品之所以具有二因素,是因为生产它的劳动具有二重性: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因此,价值的实体是劳动,凝结状态的抽象劳动就是价值。从表面上看,商品是一种物品,商品的交换是物品和物品之间的交换;但从实质上看,商品不单纯是一种物品,它还体现了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人们相互交换为别人生产的商品,实际上是在交换各自的劳动。 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分析了资本主义的产生过程,揭示了剩余价值的起源、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和剩余价值规律,阐述了剩余价值学说的基本内容,建立了科学的剩余价值论。可以说,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石。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经济以发展了的商品经济作为历史前提。商品内在矛盾的增长和价值形式的发展生产了货币,货币是资本的最初表现形式。任何一个企业,在开始其生产活动时,都必须首先掌握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购买生产资料和雇佣工人。所以,资本在总体属性上最初总是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货币。换言之,资本是生产中的有用物,具有相应的物质形态。这是资本的物质自然属性。资本的物质自然属性是直接属于生产力的范畴,它与资本生产使用价值的效率直接相关,即同劳动过程的效率直接相关。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资本的组成部分“从劳动过程的角度看,是作为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作为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区别的”。 劳动过程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因此,它不以人类生活和生产的社会形式为转移,而是人类生活和生产的一切社会形式所共有的。 然而,生产使用价值并不是资本所有者的目的。资本的所有者并不是自己要穿、要用这些东西。他之所以要生产高质量的某种使用价值,仅仅是因为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资本的所有者的目的是生产一个比他预付的资本价值更大的价值,即价值增量或剩余价值。所以,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不仅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过程,同时也是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正因为如此,资本虽然是以资本所有者所拥有的机器、厂房、原材料等形式出现,但是,机器、厂房、原材料等生产资料本身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资本。只有当它们在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中发挥作用,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时,才是完全意义上的资本。所以,资本不仅仅具有物质自然属性,而且具有体现在物质上的社会生产关系。马克思指出:“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过程;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生产过程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 “资本也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才成为资本。脱离了这种关系,它就不是资本了”。 换言之,资本的社会生产关系属性是与价值形成和价值增值直接相关的,资本是带来价值增量或剩余价值的价值。 可见,资本在总体属性上,一方面,具有不以人们生活与生产为转移的自然属性;另一方面,具有与所在社会性质相联系的社会生产关系。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关注的资本属性,不是资本总体属性中的自然属性,而是资本总体属性中的社会生产关系属性。 二、资本社会生产关系的二重性:特殊社会属性与一般社会属性9#eW2€v(P23CY^Qq?v?:Po y\/}?}I,,Fc经济管理论文!qP)OFRWx*in2#o(CWAD'p 事物和社会存在大都是由多个元素构成的,资本作为一种社会生产关系更是如此。也就是说,资本这种社会生产关系具有内在的复杂性。从资本存续的历史长河进行深入的剖析和考察,笔者以为,资本这种复杂的社会生产关系可以界定为特殊社会属性和一般社会属性两个层面。 马克思从所处的历史时代出发认为:“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剥削的充要条件是资本。资本作为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从本质上说不是物,而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即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关系。“作为资本家,他只是人格化的资本。他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而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自身,获取剩余价值……” 资本的特殊本质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必然是价值增殖过程,资本家必然会把工人的劳动时间延长到为补偿劳动力价值所需要的时间以上,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必然超过劳动力的价值,从而产生剩余价值。由此可见,工人进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一开始,就已经决定了其劳动时间必然包括两部分,即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否则资本家不会投入资本组织生产。工人在必要劳动时间内所付出的劳动(即必要劳动)只是再生产其劳动力的价值(即工资),而工人的剩余劳动则为资本家创造了剩余价值,从而形成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笔者以为,马克思揭示的“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关系”,就是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特殊社会属性或狭义的资本社会属性。 论文资本在经济上实现形式的二重性探讨来自WWW.66WEN.COM免费论文网 然而,资本这一范畴并不仅仅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在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长河中,资本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及其由此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都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作为一种社会生产关系,资本必然要为其所有者带来增加价值。只要存在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权和市场经济体制,资本作为资源配置中须臾不可少的基本要素,就必然内在于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关系之中。例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并非仅仅由活劳动决定,而是取决于包括资本及其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状态在内的多种因素。马克思认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概括出,劳动、科学技术、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包括资本和土地等在内的生产要素都会影响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以甲、乙两个生产者分别耕种优、劣两个等级的等量土地为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尽管甲、乙投入了等量的劳动,但甲生产的使用价值要多于乙,在单位使用价值包含的价值量相同的情况下,甲创造的价值就会多于乙。这里的原因就在于,甲所使用的较优土地(而不是其投入的劳动)使其劳动生产力提高,进而使其创造的价值量较大。这就说明较优的土地由于能够提供较多的使用价值,实际上间接地参与了价值量的决定。在这里,“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 以上论述同样适用于影响劳动生产力的包括资本在内的其他因素。生产费用价值论的错误就在于认为资本和土地直接地参与价值量的决定,主张劳动、资本和土地共同创造价值。生产费用价值论没有认识到资本和土地直接影响的是劳动生产力,劳动生产力提高的直接结果是使用价值量的增加,而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却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实现,其庸俗性就在于否定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其实,价值量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论断本身已经包含了包括资本在内的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量决定中的作用。无庸讳言,包括资本在内的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量决定中的作用,不是直接决定作用,而是间接决定作用。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只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能直接决定商品的价值量。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以为,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一般社会属性或广义的资本社会属性,可以界定为“为其所有者带来增加价值的关系”。 资本特殊的社会属性和资本一般的社会属性共同构成资本社会生产关系,成为资本社会生产关系的两个层面。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复杂事物的性质是由其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所决定的。资本的主要矛盾是社会生产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相结合的情况下,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特殊社会属性成为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其资本的性质是“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关系”。马克思正是从资本主义制度出发,主要揭示了资本特殊的社会属性,即“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情况下,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一般社会属性成为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其资本的性质是“为其所有者带来增加价值的关系”。为什么在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情况下,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一般社会属性会成为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呢?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对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特殊社会属性的遏制。社会主义的本质,诚如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包括社会主义 生产资料全民所有者、集体所有制、多种形式的股份制在内的所有制形式,使包括资本在内的生产要素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机组成部分。马克思曾经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之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 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是这种普照之光。它弱化了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特殊社会属性,强化了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一般社会属性,从而使资本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一般社会属性成为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情况下,资本的性质是“为其所有者带来增加价值的关系”。 三、资本在经济上实现形式的二重性:剥削收入和增值收入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资本特殊的社会属性所决定,资本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必然表现为剥削收入。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制,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依次出现的三种基本的剥削制度。三种剥削的社会形式既有共点,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其共同点在于,都是凭借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垄断,对丧失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工人还是不自由的奴隶或农奴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之外,追加劳动时间为生产资料所有者提供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但是,在不同的剥削制度下,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手段又是不同的。在奴隶制剥削形式下,不仅生产资料,而且生产资料的操纵和使用者——奴隶都是归奴隶主所有的。这种剥削形式使得奴隶主通过占有一切生产资料的途径占有奴隶的全部劳动。在封建制剥削形式下,农民或农奴本身已不再为个人所有,但是他们的剩余劳动甚至一部分必要劳动都因为与属于地主或农奴之所有的生产资料的结合而被强制性地剥夺与占有了,从而使其全部剩余劳动甚至部分必要劳动表现为无酬劳动。在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下,一无所有的和自由的工人的全部劳动被工资的现象所掩盖,呈现为工资是全部劳动报酬的假象,马克思第一次用剩余价值论科学地揭示了工资的本质是工人必要劳动的报酬,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剥削形式。工人的剩余劳动被资本占有,全部剩余劳动也就表现为无酬劳动。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罗马的奴隶是由锁链,雇佣工人则由看不见的线系在自己的所有者手里。” 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对雇用工人的剥削,遵循了价值规律。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是在等价交换的表象下进行的。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界定剥削和剥削收入的内涵。徐禾根据对马克思有关论述的理解,认为:“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不管它采取什么具体形式),就叫剥削。” 许涤新在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中下的定义为:“剥削是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甚至一部分必要劳动。” 这两个定义,在本质的概括上没有根本性差别,但有一个共同的缺陷,即没有把流通领域的剥削行为概括进去。胡培兆据此把剥削的定义补正为:“社会上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或流通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 笔者以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剥削指的是,资本家(在使用土地的场合,还有大土地所有者)对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即经济意义上的剥削。尽管,在.奴隶社会,存在的奴隶主对奴隶劳动的全面占有,在封建社会,存在的地主对农民的各种盘剥,但它们大多属于超经济的剥削。超经济的剥削并不是马克思主要的研究对象和经济范畴。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的本质决定了剥削产生的必然性。为了揭示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和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马克思进一步将资本区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并指出不变资本作为活劳动的吸收器,固然是剩余价值生产的必要条件,但它本身不能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可变资本才能创造剩余价值,只有工人的剩余劳动才是剩余价值的源泉。因此,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经济意义上的剥削收入主要是指剩余价值。 诚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有可能克扣工人的工资,从而有可能出现工人的工资低于劳动力价值以下的情况。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长期现象。因为,从长期看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工人工资低于劳动力的价值,既不符合价值规律,也不符合剩余价值规律。如果工人的工资长期低于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便只能在萎缩状态下再生产。于是,资本家就不能得到所期望的剩余价值。另外,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在生产领域或非生产领域还可能会遭受各种盘剥或压迫。但是,这并不是经济意义上的剥削,而是超经济意义上的剥削。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资本特殊的社会生产关系属性受到遏制,资本一般的社会生产关系属性得以凸现。由资本一般的社会属性所决定,资本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表现为:资本参与增加价值的分配,即获得资本增值收入。 马克思曾经指出:“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 马克思的这段精辟论述,给我们以深刻启迪:资本与剩余劳动的产生是无关的,从而与增加价值或剩余价值的创造也是无关的。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生产要素的资本,不仅是剩余劳动进行和增加价值创造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是必要劳动进行和价值创造的必要条件,因而资本完全有权力而且应该参与增加价值的分配。尽管从道德的层面看来,这种分配有时不尽合理,但资本分配增加价值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客观存在所决定的。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规律的表现和反映,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笔者以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固然不是剩余劳动或增加价值创造的原因,但是资本却是分配剩余劳动或增加价值的原因。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所有者所分配的那一部分增加价值即资本增值收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合法的,从而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主要是由我国正处在并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而必须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最基本的国情所决定的。因为,现实中的社会主义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 更何况,我国的社会主义是直接脱胎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在经济上实现为增值收入,而决不能称为剥削收入。尽管增值收入和剥削收入在劳动实体和价值实体上具有相同性,即都是剩余劳动和增加价值或剩余价值,甚至有时在量上具有同一性,但是它们在性质上却是两码事。增值收入揭示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要素分配关系;剥削收入说明的是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关系。增值收入是同市场经济体制这种资源配置方式相联系的;剥削收入则是内涵在资本主义这种社会制度之中的。这种分析方法和思路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也常常见到。例如,马克思在分析剩余价值和利润的区别时曾指出:剩余价值和利润在量上相同,但在质上却有明显区别:前者说明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后者表明利润是资本家的预付资本带来的。再如,资本家预付的可变资本与工人出卖劳动力得到的工资,在量上是同一货币额。但是,一旦这一货币额从资本家的手中支付到工人手中,资本家手中的可变资本就质变为工人手中的工资。在这里,我们只能说工人得到了工资,而决不能说工人获得了可变资本。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们已经接受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资本这一生产要素的观念。于是,我们再也不能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的“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既然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资本范畴有了正确的认识和理解,那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资本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也应该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抛弃“剥削收入”的提法,代之以“增值收入”新观念。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实践来看,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除一部分用公共产品来满足外,相当一部分最终要用包括增值收入在内的各种收入来满足。80年代以来,邓小平同志多次直接地、尖锐地提出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他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我们坚持社会主义,“要建设对资本主义具有优越性的社会主义,首先必须摆脱贫穷。” 因此,包括资本增值在内的各种收入的增加,应该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的财产也逐步增加。” 然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性,从而使包括增值收入在内的各种收入的增加多寡与快慢存在差异性,进而使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满足程度也具有不平衡性。换言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包括资本收入在内的各种收入的多寡现象,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不平衡作用的一种显著体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企业主,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资本家”、“大土地所有者”。他们大都是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逐步成长起来的业主。通过所有制和产权制度的改革,相当一部分公有制企业已经或正在由单一的公有制变为股份制,在这些股份制企业中有的是多种经济成分共同所有,有的是各种所有制之间互相参股。如果仍然按传统观念用“资本家” 、“大土地所有者”及其所拥有的资本量来判断哪一种行为是剥削行为、哪一部分收入是剥削所得,势必会形成“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经营活动是剥削行为”,其数额不论多少,都有可能被视作“剥削收入”的误导。同时,还会导致“在同一股份制企业中,公有部分就不是剥削,而私有部分就是剥削”的错误推论。显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那种认为“增值收入是剥削收入”的观念,既不符合当前实际的社会经济情况,也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更不符合党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富裕起来的政策。 另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不少劳动群众已经有了数量不等的资本。如一部分公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企业职工拥有了一定数量的股份,成为企业的股东;有一部分农民和职工通过自己的合法经营拥有了数量不等的个人财产,并且其中的一部分转化成了资本;有的知识分子和科技人员通过提供自己的智力或用科研成果参股取得数量可观的收益或资本。可以断言,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劳动群众拥有资本的数量将越来越大,形式将越来越多。如果把资本及其增值收入的多少作为判别剥削的标准,不仅与十五大提出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精神不符,而且还有可能将相当一部分劳动群众划到剥削者队伍中去。 在如何认识资本及其增值收入的问题上,我们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地进行观念创新。众所周知,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但是,根据按劳分配规律的要求,劳动者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也是相对的,因为“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权利”, “它同任何权利一样,是以不平等为前提的。” 例如,一个人的劳动能力比另外一个人的劳动能力强,即使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劳动积极性完全相同,那么根据按劳分配规律的要求,前者得到的劳动报酬必然大于后者得到的劳动报酬。另外,由于劳动者赡养的家庭人口的不同,每个劳动者实际的生活水平也是有差距的。这就是说,按劳分配规律承认因劳动能力差异和赡养人口不同所带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是合理的。按劳分配规律“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 所以马克思认为,根据按劳分配规律的要求,劳动者所享有的这种平等权利,还是一种“资产阶级法权”。 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足以用按需分配取代按劳分配时,“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 从马克思的这段话中,我们还可以得到一个重要启示:马克思与时俱进地把这种不可避免的“资产阶级法权”的概念,引入了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的范畴。这是马克思对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原创性贡献。 我们不能不承认,即使是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那也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也是没有商品经济的计划经济体制。而我们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却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公有制也是多元化的;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我们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只能算马克思所讲的社会主义阶段中的初级阶段。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不仅要实行具有“资产阶级法权”性质的按劳分配,而且还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性质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以使资本的所有者得到合法的增值收入。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承认资本和增值收入存在的必然性,并不等于说资本的增值收入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为了协调国家、企业和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利益,为了保证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兼顾公平,对不合理的和过高的资本收入,我们必须通过税收政策加以调节。诚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那样:“如何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也是一个关系到党的领导能否有效实施的重大问题。” 承认资本和资本增值收入存在的必然性,同强调正确处理好先富与后富、个人富裕与共同富裕的关系是并行不悖的。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达0.35,均高于0.3左右的世界平均基尼系数标准。其收入差距明显脱离我国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表现畸高。因此,我们要根据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综合运用各种调节机制,规范社会分配秩序,鼓励合理收入,保护合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保障最低收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分扩大,以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从而逐步逼近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 石康.判别剥削标准刍议[J].经济学动态,1999,(8). [2] 胡培兆.剥削简论[J].中国经济问题,1988,(1). [3] 杨继瑞。公有制条件下的个人财产多寡现象的经济学思考[J]. 毛泽东思想研究, 2002,(4). [4] 杨继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大意义[J]. 经济学家, 1997,(6). [5] 杨继瑞. “三个代表”思想的经济学思考 [N].光明日报, 2001.8.7,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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